请求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是一种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他人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的行为予以追溯的权利。
他人实施发明的行为发生在临时保护期内是构成临时保护不可或缺的另一要件。
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的行为包括:未经专利申请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如果他人实施发明的行为发生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之间,请求人依此行为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不予支持;如果他人实施发明的行为发生在发明专利授权后,请求人应当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或调解请求而非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调解请求。
当请求人未明确其究竟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还是侵权损害赔偿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释明二者的含义,由请求人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是请求侵权纠纷处理还是请求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行政调解;在请求人不能正确选择的情况下,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提供的证据综合予以确定。
当被请求人的实施行为从临时保护期内一直持续到专利授权之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分别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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