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律师专业解答:假冒专利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通过错误标注专利类型(主要是将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称为发明专利)使得公众混淆其内容,会使公众将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误认为是涉及产品本身的发明专利,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某企业代理商为推广销售某产品,在某晚报上刊登广告,宣称该产品为“国家发明专利”,标注专利号为20103×××××××.×,并以该专利权宣传该产品疗效。
分析与评述
根据相关规定,专利申请号(与专利号相同)第3位(采取8位数编码时)或第5位(采取12位数编码时)表明该专利的类型,其中“1”或“8”代表发明,“2”或“9”代表实用新型,“3”则代表外观设计。
该案中,该企业代理商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以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规定标注专利标识,虽如实标注专利号,但错误标注专利类型。
这种行为使得公众混淆销售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将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误认为是涉及产品本身的发明专利,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将未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称为发明专利,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发明专利”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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