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对进口鱼油产品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对于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鱼油,海关总署施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商必须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检疫审批办理途径
进口商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提交检疫审批申请。该平台为企业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极大简化了申报流程。
二、办理检疫审批需准备的材料
1、贸易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这些是证明贸易真实性和货物信息的必要文件。
2、《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提前申请并确保在有效期内。该许可证是海关放行的重要依据之一。
3、官方证书:输出国官方原产地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且兽医(卫生)证书上必须注明鱼油原料来源地,以便实现产品追溯。
4、其他可能需要的证书: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提供卫生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三、已获准入资格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已获准入资格向我国出口鱼油的国家和地区众多,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秘鲁、越南、智利等。查询具体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可登录海关总署官网(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
四、后续检验检疫流程
1、现场检验检疫:鱼油到达口岸后,海关关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双边协议规定,在入境口岸查验点或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存储场所进行现场检验检疫。主要针对鱼油的包装、货证符合性、品质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2、抽样检测: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进口鱼油产品,海关将进行现场抽样,并按规定送实验室开展安全卫生等相关项目检测。
3、合格与不合格处理: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鱼油产品,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鱼油产品,海关将向进口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如退运或销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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