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在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之前在注册类别上进行查询,是提高注册成功率的有效手段,然而商标局在审查时,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
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
在图形商标的审查中,审查员的主观意识的影响就更为明显,因此图形商标在申请时遇到驳回的情况,通过驳回复审来取得商标专有权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那么,如何在驳回复审中提高成功率就成为申请人最关注的问题!
法律依据: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之商标近似的审查之图形商标的审查之一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图形商标审查时以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为基本的判别标准,这就要求申请人在前期的设计过程中,着重提高图形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因素。
因此在图形的设计过程中,企服快车面要避免图形的主要构成部分过于简单,另企服快车面在图形整体的设计中,结合企业的核心文化和设计理念,突出图形整体的独创性。
据此设计出的图形,在遇到被驳回的情况时,做驳回复审的成功率也会较一般图形来说有明显提高。
申请注册商标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在日后的生产、宣传中使用,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因此在使用过程中留下的“痕迹”,是在日后遇到驳回复审或其他商标案件中最关键的使用证据,商标代理人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及经验,最大限度的去帮助申请人取得申请商标的专有权!
案情回顾:
北京某公司委托内蒙古企服快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类别指定为35类。
商标局于2017年10月10日发文,认为该商标和在先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注册申请。
申请人根据我公司专业商标代理人的建议,委托我司进行复审争取商标专用权。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2018年4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做出复审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构成、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差异较大,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2018年5月29日初审公告,驳回复审成功。
简析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同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该案件中,商标代理人针对注册商标“”的设计构图及商标设计的核心含义,以及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上的差异,结合客户提供的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层层剖析,具体而微的进行了全面分析,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的差异放大,进一步提升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得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类别同时存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结论,使申请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
在商标申请前期,如果申请人根据商标代理人的提示,注意到了上文中所提到的问题,那么在后期遇到商标驳回的情况,商标代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的近似程度,并且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知名度、投入市场使用的时间、范围、宣传力度等条件,来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意见及服务,最大力度的为申请人争取商标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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