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备案是商标使用许可登记备案,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
(1)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2)只有商标注册人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
目前,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
为了规范商标许可行为,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的规定也被纳入该条款,即“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也就是说,备案的可以是许可这一事实,而不一定是许可合同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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