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无效宣告可以分二类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无效宣告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
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无效宣告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2、申请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申请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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