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在市场上异常活跃,由此产生的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校园贷、套路贷、违法讨债等问题逐渐浮现在人们眼前。
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民间借贷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也被纳入了扫黑除恶范围。
为了规制民间借贷产生的热点问题,《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此,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角色定位要准确,才能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让当事人或自己不陷入违法借贷行为的漩涡。
一、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律师应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颁布,在此之前需要及时对新增的法律条文进行系统性学习,还需在积累处置民间借贷案件经验的同时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内容,跟紧法律更新的步伐。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了《民法典》对禁止高利放贷有了明确规定外,2020年8月20日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率规定进行了变更。
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由原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支持的利息不再以年利率24%为标准,而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
如在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即为15.4%。
因此,律师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中,需要以最新规定的利率来确认当事人的借贷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专业代理,进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二、律师是优质的沟通者与引导者
在大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与借贷经验,掌握借款人的有效信息较少,导致诉讼送达难,诉讼时间长。
并且在大部分追款困难的案件中,借款人多是信资水平底,偿还能力有限,有效身份信息少,导致案件的诉讼成本高。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与当事人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成为一个优质的沟通者是律师的专业化体现。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情,确定借贷关系的存在,明确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确定双方约定的利息。
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要根据民间借贷的最新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案件的全面分析,对案件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官的裁判走向作出判断,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律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还应是一个优质的引导者。
针对民间借贷这类问题,要提醒当事人注意保留好转账凭证、收据、欠条等证据,详细记录借款人信息等。
近几年微信逐渐成为人们主要的通讯工具,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件也不断增多。
但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仍存在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如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进行修改等成为主要问题,故应建议当事人在微信中进行借贷事项的沟通时,需要注重语言规范、表达完整,对借款人、借款金额、收款人、收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关键性信息予以明确,并在转账时对借款事项进行备注,还需要对微信账号的使用人身份予以明确,对聊天记录进行证据固定等等。
律师要以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建议与引导,以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三、律师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支持者
在民间借贷中,一种“以普通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此类案件被称为“套路贷”,是指出借人打着正常借贷的旗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一系列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与借款人违约的证据,当借款人没有满足出借人的要求时,出借人便通过实施暴力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套路贷”的高级检索显示,民事案件相关案例2020年1月至9月就有6435件。
作为一名律师,在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对案件性质进行甄别,避免陷入涉嫌违法犯罪的困境,坚决支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一)律师需甄别民间借贷证据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进行综合认定。
故律师应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关联性,明确该案件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避免代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并不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只提供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需要证据证明贷款人提供借款的事实,可以提供相关转账凭证等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并且最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若借款人抗辩此转账凭证不是因为民间借贷发生的,法院还需依据其他证据予以认证具体事实。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瑕疵,可能会面临涉及违法犯罪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如出借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等,可能涉嫌虚假民事诉讼。
若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据存在瑕疵,律师将会面临涉嫌套路贷或者虚假诉讼的风险。
故律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是十分必要的,既能体现一个律师的专业素养,又避免自己牵涉到违法犯罪行为中,从而减少法律风险。
(二)律师需及时与法官沟通
在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后,法官在进行送达时会对借款人进行案件情况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律师要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了解案件情况。
在2019年全国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受理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提供的借贷证据是被告签字捺印的借条与催款通知单。
在法官联系到被告了解案件情况时,发现该案件被告的父亲已经向公安局报警,且其他法院也受理了此类案件,原告均请求被告偿还借款。
因被告存在精神问题,多人骗其签下借条并向其索要钱款,被告因被多次催款,已经支付了远超借条约定的钱款,其父母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部门立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对此案件定性为“套路贷”。
后律师在与法官沟通中了解了相关情况,及时从该案件中脱身出来,没有牵涉到该违法犯罪行为中。
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律师要及时与法官沟通,了解案件事实,明确案件的法律风险。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律师中发现代理的案件涉嫌违法犯罪时,要及时与法官沟通,作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支持者,避免牵涉违法犯罪行为中,影响律师的职业生涯。
四、结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明确自身角色定位,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对案件诉讼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与当事人、法官的良好沟通,在《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贷以及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律师需要成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优质的沟通者与引导者、打击犯罪的支持者,才能在律师职业生涯中谋求更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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