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国将知识产权的发展纳入战略发展规划,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也逐步形成共识,这其中自然包括了经营者商标意识的增强。随着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自然少不了应用各种方式维护商标利益,经常会有注册人不明白,什么是注销?什么是撤销?什么是无效宣告?这些都和我的商标有什么关系?今天就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商标的注销、撤销、无效宣告之间的区别。
— 商标注销 —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的注销主要是商标注册人因为自身原因主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全部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另外,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的,该商标自动注销。
— 商标撤销 —
商标撤销是指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国家商标局对其作出撤销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目前最为常见的是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商标。
— 商标无效宣告 —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主要包括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主要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商标无效宣告除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其它理由无效都受五年限制,超过五年就不能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了。
因此,无论是注销、撤销、还是无效宣告,都是有条件限制的。注销只能是商标权利人注销自己的商标;撤销和无效更多的是因为竞争和利害关系导致的商标权利争夺方式,撤三主要是撤销三年不使用,要求注册商标必须核准注册满三年以上才可以;无效宣告大多必须在五年之内提出。
商标权利和价值一旦形成,就需要权利人不断的去关注和维护,并不是一劳永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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