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游戏著作权纠纷占近年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比重日益增加。侵权人未经许可复制、修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游戏私服,且看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游戏软件如何保护、如何运用著作权法加以保障权利。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计算机程序
【基本案情】日本DigiparkInc.享有“石器时代”游戏的著作权及出版权,该公司于2010年5月7日授权广东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运营该游戏,并对中国国内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索赔。
广东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谢坤、周杨昱杰、刘庆源、俞越未经授权,设立私服经营“螺丝石器”和“一起玩石器”网络游戏并收取相关费用,涉嫌犯罪。故请求法院判令谢坤、周杨昱杰、刘庆源、俞越向胜思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一、谢坤、周杨昱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胜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41万元,刘庆源、俞越分别对其中的13万元、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胜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谢坤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私服经营游戏是否侵犯软件著作权?
【律师点评】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6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互联网普及率48.8%,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而随着网络普及化、扩张化,手游和网游成为变现能力最强的互联网盈利模式。近年,在游戏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剧增。
专业处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在游戏著作权当中,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当使用者在运行游戏客户端,屏幕输出的图像为动态游戏。但所显示的动态游戏并非是该游戏程序作品。因为程序员已经将创作的计算机游戏代码转化为程序,成为“软件作品”安装在软件终端用户的个人电脑建立数据传输,通过外在表现形式显示在用户面前。因此,不能因为外在表现形式认定,网络游戏是计算机软件。而应明确,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之规定,将网络游戏内在的计算机程序作为保护对象。
所谓网络游戏“私服”,是指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游戏软件运营商的授权,通过复制和盗用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或其源程序,并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谋取利益的行为。网络游戏“私服”的目的是取代游戏运营商牟取经济利益。私服不仅打破了正常的网络秩序,而且损害了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和游戏运营商的利益。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侵权人未经许可复制、修改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游戏的客户端程序,该行为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修改权、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就本案来说,被告人谢坤等人在非法途径复制“石器时代”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并对该游戏软件的源代码进行修改,提供给玩家使用、以及销售虚拟货币,该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修改权。
同时,由于被告人谢坤等人通过游戏私服非法获利数额较大,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谢坤等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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