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存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后,就应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一般来说,这也是此类纠纷的目的。《条例》也规定了赔偿损失这种责任形式。
1. 赔偿范围。
我国民法中的侵害赔偿原则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即全部赔偿。软件著作权的侵害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由于侵害行为引起权利人收入的减少或侵害人的侵权所得; (2) 权利人搜集侵权证据所支出的费用; (3) 权利人为了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证人费; (4) 权利人支出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勘察费; (5) 权利人为了制止侵害、消除影响,在报刊上刊登声明、通知的费用。
2. 赔偿数额。
侵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个有一定难度的问题,因为侵害行为总是秘密进行的,权利人所受损失和侵害人的非法所得难以确切计算。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如韩国《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第27条规定,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推定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权利人还可要求赔偿因不能正常行使权利而引起的损失。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此均未作规定,可参考世界各国通常采用的推定方法,以确定赔偿数额。
这些推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可供法院和当事人选择: (1) 法院以权利人预期应得到而未得到的收益为其遭受的损害酌情决定赔偿数额。具体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是根据该软件开发工作开始时进行的可行性分析中对潜在用户量、开发成本和开发完成制定单价时对销售金额的估计,减去已得销售收入;
二是根据实际的按月销售量曲线的变化估计侵权行为对销售量的影响。
(2) 法院根据侵权者的侵权获益决定其对权利的赔偿。具体计算方法也分两种情况:如果法院能够得到侵权者的各项侵权收入的可靠账目,则核算该账面,有多少侵权收入就赔偿多少,不受限制;或者计算侵权者在侵权期间的总收入减去侵权者能够证明应扣除的费用和其他因素的收入后的差额。
(3) 法院根据法定赔偿标准在其上下限内酌情决定赔偿金额。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情节、侵害人所得到的利益、侵害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侵害的时间、侵害人的态度、软件是否成熟、潜在的用户大约有多少等。对于软件著作权侵害数额的确定,应有三条基本原则: (1) 不让侵权人非法获利; (2) 足以有效地制止侵害行为; (3) 使著作权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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