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中函数声明、数据结构定义、文件读写等语句虽然属于表达,亦属于计算机程序的一部分,但接口相关的这些代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需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来具体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1 条明确了“保护著作权”、“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三项目的。

长昊律师赞同当前的主流观点,即著作权法之目的是在激励作者创新和保证公众获得知识及进行再创造之间寻求一种有效的、最具有生产力的平衡,以促进知识、文化发展。

在这一目标驱动下,现代著作权法普遍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表达,不延及表达所蕴含的思想。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下作品的一项实质要件;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重要原则,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的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表达中蕴含的思想。

以这两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在著作权法发展过程中逐渐总结出一些原则和分析方法,如思想表达的合并原则、场景原则等。

根据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而推演设计出的这些规则与知识产权体系中不同权利分工相配合,共同勾勒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边界。

如果想与某一程序兼容或进行互操作,则必须遵循相同的接口标准,在这一限制下代码编写方式极为有限,思想和表达难于分割,故为了不致使思想被垄断,著作权法对该表达不予保护。

如果接口约定在文件起始第三个字节处写入数值“1”,基于功能需要、书写方便和程序运行效率等考虑,加上在工程培训中养成的关于文件读写操作的常规写法的习惯,大部分程序员都会独立地采用相似的表达。

这种构成可以应用合并原则和场景原则的一种实例。

并且我们也可以论证这种常规表达套路不具有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绝大部分接口相关代码是由接口设计、编程规范和习惯等因素决定的,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存在某种特殊的接口相关代码具有独创性且不会导致思想表达的合并,其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并且在任何大型程序中均存在大量函数声明、数据结构定义等语句,大部分是为实现程序内部功能、为程序内部函数之间、模块之间相互调用、通讯所需要的,只有很少部分构成对外的接口。

我们不应简单认定所有声明和定义语句均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否则会使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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