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软件的复制极为简便易行。保护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软件的复制权, 就成为软件保护的首要问题。因此, 软件保护条例将“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列为侵权行为, 不论是改变软件载体的复制, 还是改变软件表现形式的复制, 都侵犯了复制权, 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但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具体的例外情况有1.软件复制品的合法持有者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这是一种复制行为, 但不必经过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

2.软件复制品的合法持有者可以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不必经过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 这些备份复制品就必须全部销毁。

3.为了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可以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而不必经过该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

4.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或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等原因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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