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软件律师】支招: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冲突形式不同应采用不同方法来处理
在对待在计算机软件保护的问题上,应当针对权利冲突的不同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态度:
(1)计算机软件保护既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也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虽然与权利发生冲突,但不对其他软件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双方权利均应当受到保护。
(2)当计算机软件保护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但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保护在先软件权利。
(3)在后软件权利人未经许可利用了在先权利人的软件产品,如果主观上具有恶意,应当依法保护在先软件权利人权利,并制裁在后软件权利人。
如果在后软件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冲突的发生主观上是善意的,且在后软件权利的存在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无不利影响,在后软件权利的客体价值远高于在先软件权利的客体价值,这时就应当作变通处理,如促成双方达成许可使用协议或强制许可,使双方各得其所,而不能简单地撤销在后软件权利了事。因为这种冲突,并非市场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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