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商标驳回复审审议。
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最常见的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存在整体或部分近似或跨类别近似。
那么出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因有哪些呢?
(1)申请商标时没有提前进行商标检索;
(2)商标申请时处在盲查期,检索不到;
除此之外,商标被驳回可能还由以下原因导致:
1、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
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简单来说,如果你使用“苹果”作为商标,那么你就不能把它用在“水果”商品上,因为它直接表明了产品的功能和特性,但你把它用在电脑、手机和平板上,它就不受限制了,因为这个产品和“苹果”的水果特性无关。
2、注册商标违法禁用性条款
禁止可能导致政治、经济、文化不良影响的商标获得注册和使用,通过防止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从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当然,对于相关条款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用户可以先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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