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判处被告人杜某、毛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底,被告人杜某与被告人毛某在未取得华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市场上购买其他品牌的手机及印有“HUAWEI” 字样的手机屏幕框、入网许可标识、手机贴标、充电插头和手机包装盒等配件。
杜某、毛某通过刷机、更换标识方式,将购买的上述手机改装成外观是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去年4月至9月,杜某、毛某通过网络店铺销售华为注册商标手机交易金额达100余万元,各获利20余万元。
去年8月14日,被告人杜某、毛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其房间内起获其他品牌手机一千余部、待销售的“华为”手机100余部,标有华为logo 商标的充电插头、手机数据线、华为手机屏幕面板、华为手机说明书等用于加工贴华为商标手机的包装、标签、标识、手机配件、工具千余件。
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起获的华为手机、华为充电器、华为标手机面板、华为手机外包装盒均系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用商标之产品。
值班编辑:范俊杰
值班审核:吴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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