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都是希望自己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这样不仅可以建立自己的品牌招徕更多的客户,在提升竞争力的同时,更能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那么,商标的知名度真的是越高越好吗?是的,但是对于通用名称与商标之间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我们知道,商标申请的限制性条件有很多,其中一条就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现实商标纠纷中,商标与通用名称的纠葛好似从未中断,备受社会关注。
什么是通用名称?一般而言,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
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起到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简单来说,就是铁观音、普洱等,肯定不能注册为某种茶的商标,手机这俩字也不能像苹果、三星一样注册为手机的品牌。现在的网络热词大量涌现,“白富美”、“高富帅”等也很可能构成通用名称。
哪些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已经“沦为”了通用名称?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商标,注册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注册之后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保护不力而丧失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逐渐成为了通用名称。
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优盘,优盘本来是朗科科技在上世纪注册的移动存储产品的商标名称,后来由于公众认知中将其看作是闪存盘的通用名称而最终被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
相机中的微单商标,是由索尼公司申请,但现在很多人将其看成是同种类相机的通用名称。除此以外,蒙牛公司的“酸酸乳”,以及红酒中的“解百纳”等等,都曾因商标的通用名称问题而成为舆论的焦点,引发关注。
通用名称与商标之间需要格外注意的事项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法律禁止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这是因为将某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企服快车面不能实现商标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另企服快车面会垄断行业公共资源,妨碍同行业经营者的使用,不利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良性发展。
第二,企业要防止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商标名称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说明商标的知名度已经很高。成为通用名称不仅会使商标失去区别其他商品的意义,致使显著性特征消失,丧失法律的保护,还会使苦心经营的品牌价值化为灰烬,前功尽弃。
在此提醒各企业,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注意保护和合理使用,防止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第一:建立完备的商标战略,注册显著性较强的商标。
第二:提高商标的保护意识,防止被“通用”。
第三:对于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一定要坚决及时维权。
第四:加强商标的品牌概念打造,进行多方位的宣传推广,增加商标的知名度等等。
总之要通过各种手段避免商标被同行业竞相效仿而淡化为通用名称,以防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