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3D打印首先通过扫描或者独立设计的方式建立数据模型,再由3D打印机根据模型进行实物打印。
细数起来,这其中的每个环节都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在3D扫描建模过程中,3D扫描人使用扫描仪将信息录入电脑,即可自动生成相应的数据模型。
鉴于3D扫描人付出的仅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因此生成的数据模型并不构成新作品,数据模型的著作权仍然应属于被扫描作品的著作权人。
但是在此过程中,3D扫描人极易获取被扫描物体的内外构造、使用材质等信息,存在侵权隐患。
与之相似的,社会公众在购买商品后,可以轻易地通过扫描仪获得商品的数据模型,其中不法分子甚至对数据模型进行复制、修改、出售,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社会公众除了自行对物品进行3D扫描外,还可以从多个3D数据模型分享网站下载数据模型。
3D数据模型的著作权属于被扫描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数据模型分享网站未尽合理的管理、删除义务,其行为可能涉嫌侵权。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数据模型分享网站众多,且网络监管难度大,容易造成盗版行为泛滥,从而伤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管是自行扫描获得数据模型,还是通过网络下载获得数据模型,侵权人在得到数据模型后,可以很轻易地利用3D打印机将其打印为实体。
数据模型实际上也是一种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此情况下,不管是自行扫描获得数据模型,还是通过网络下载获得数据模型,侵权人使用不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模型打印行为构成对作品的复制,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
那么,究竟应如何防范3D打印技术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呢?笔者认为可以从四方面着手。
加强数据模型保护
数据模型是3D打印机的指令来源,在3D打印过程中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只要数据模型具备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要求,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现如今,对数据模型的保护可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但是在“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定义中毕竟没有实际涵盖数据模型,这就为数据模型的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在维权过程中,著作权人不能直接引用该法条对数据模型进行保护,而只能参照此法条提出保护意见。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将数据模型明确列入作品行列。
鉴于3D打印的著作权保护需求迫在眉睫,笔者建议可以先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将“数据模型数字作品”纳入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模型作品”范围内。
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权的规定采用了列举的方式。
在此情况下,对于3D打印过程中从2D的数据模型到3D的打印实体是否属于复制行为有待明确。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权利。”该公约使用了“任何方式”“任何形式”这样的开放性措辞,实际上是对复制权的高度保护。
笔者认为,3D打印过程中,从数据模型到打印实体的转变当然属于这其中的“任何方式”“任何形式”,即属于复制行为。
笔者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借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开放性的规定,将3D打印过程中的转变明确纳入“复制权”中,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完善合理使用标准
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在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作为著作权的限制机制,其原则是使用者的利益不应高于著作权人的利益。
然而,基于我国著作权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现状,难免因使用者钻空子“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而造成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
因此,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合理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列举方式,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案件的灵活处理。
笔者认为,可以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赋予法官以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即在实践中,法官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一是合理使用的目的。
社会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应仅出于自我使用的目的,而不应有商业目的。
在实践中,法官定义合理使用,可以先就使用人的意图进行考察,若是使用人是为了满足自身需要,则可能属于合理使用;若使用人是出于商业目的,则可能存在侵权意图。
二是使用产品的数量及价值。
合理使用是让著作权人作出一定牺牲,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是公平原则在著作权制度中的体现。
因此,合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原则。
然而在实际中,使用人可能毫无节制地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给著作权人带来较大损失,这就背离了公平原则,也当然不应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法官在判断合理使用时,还应就使用人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这包括使用产品的数量、价值等重要信息。
基于这些信息,判断使用者是否过度使用著作权人的产品,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是考虑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3D打印技术可以根据原产品,打印出形状、材质、功能完全一致的物品,并且成本远低于原产品的市场价格。
如果放任广大使用者无节制地“合理使用”产品,就会对著作权人的经济收益产生影响,同时将破坏经济秩序。
因此,在判断合理使用时,法官还应对潜在市场进行考察,将使用者数量叠加,考虑是否会破坏产品市场,给著作权人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
加强技术有效监管
3D打印将产品生产带入了普通家庭,极大地提高了生产的便利性,却也因此给市场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
笔者认为,探索建立相关制度,在维护3D打印便利性的同时,对3D打印进行有效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探讨一份技术方案:强制将一款软件安装于3D打印机中,通过软件对3D打印机进行监控,只有当要打印的物品符合相关规定时, 3D打印机才可以顺利地进行打印。
我国也可以参考类似的技术方案,使用内置软件对3D打印机进行监控。
此外,我国可以尝试设立一个在线数据模型库,储存所有合法的数据模型信息。
笔者了解到,美国已经建立了相关制度,要求3D打印机生产商必须在3D打印机中安装一个控制系统,使得3D打印机在打印前必须联网数据模型库进行检验,分析要打印的数据模型是否与数据模型库中的信息相匹配,若是,则拒绝打印该物品。
通过这个方法,可以十分有效地对所有3D打印机进行监控,维护数据模型著作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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