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80后”的鞠某来到无锡市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了该公司研发部门的硬件工程师。
这家公司是一家自动化产品开发与应用的高科技企业,主要生产集成了工业控制系统的一体机、文本显示器等设备,其编制的程序具有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也是该公司的核心技术。
2008年8月,鞠某就和该公司另外两名“80后”同事徐某、华某一起离职,共同创办了另外一家新的公司。
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生产和销售,徐某负责硬件支持,华某负责软件技术支持。
随后华某利用鞠某非法获得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利用反编译等技术手段,提取并整合了其中的目标程序,用于生产与原来老东家差不多一样规格的文本显示器。
有了技术,组装起来的事情就简单多了。
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差不多两年时间里,鞠某和徐某两个人就自行采购了文本显示器需要的CPU、电路板、外壳等众多电子元器件,在无锡市新区一个小区的住宅楼里,组装起了“山寨货”。
短短两年时间里,他们就生产了多种型号的文本显示器合计超过2000台,销售金额累计超过44万元。
法院认定侵犯著作权
2010年11月21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根据举报,抓获犯罪嫌疑人鞠某等3人,随后鞠某和徐某经法定程序被取保候审。
从被取保候审开始一直到2011年3月,他们两人又与另外一个人孙某整整生产了114台文本显示器,销售金额达到25200元。
2011年5月13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鞠某等3人提起了公诉。
2011年6月7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该案系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涉及计算机领域的专业性案件。
不过上述判决并没有得到鞠某等人的认同,他们提出上诉。
对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5日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此前关于此类行为的认定并没有一致的标准,甚至还有人认为这是通过借鉴的方式来不断创新。
鞠某等人也拿出同样的理论,辩称自己“山寨”产品的软件源代码与原来东家使用软件的源代码有不同的地方。
但依据此次法院的判决,该行为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也就是说,今后再有人拿这样的话来替自己的‘山寨’行为辩解,就不一定能行得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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