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住建部网站发布《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企业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1、升级、延续、变更: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编者注:“四库一平台”数据逐渐完备,纸质材料是时候退场了。
再一次提出“自行核查比对”,预示着“四库一平台”(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整装待发,准备发威了。接下来,一证多挂、跨省挂证,或许会是查处的重点。
2、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者注:有朋友留言认为,“挂证还没入冬,春天又来了”。真的是这样么?
2017年公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提到“注册时须提供社保证明”的要求。这并不意味着,对“挂证”的查处会放松。
1)监管重点转移--事中事后:你很明显的一点就是,2018年开始,各地的资质动态核查中,开始重点核查项目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现场履职、社保缴费证明(1--3个月)的要求。
2)信息共享:2018年,河南郑州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结果:
一建审核通过率15.5%,二建审核通过率18.4%。3、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
编者注:这一条是针对主管部门的,继续强化监管。有哪些信息可能实现共享呢?
实际上是不少的--“四库一平台”数据、社保平台数据、工地实名制打卡的数据、报考建造师考试的数据、办理注册时的数据、投标时的信息记录、合同备案……
关键之处在于,这些数据是跨部门的。最后还是要看,各地监管力度和决心有多大。
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2018〕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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