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许可证延续是指延伸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时间,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地震灾区截至9月30日)。如有进一步了解医疗器械许可证延续问题请联系我们。
一、医疗器械许可证延续:申请条件
1.省行政辖区内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资格的企业,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自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2.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二、 医疗器械许可证延续:申报资料及要求
延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首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首页(http://www.sfda.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点击进入并按提示在网上提交以下资料后再打印书面资料(一式两份)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现场申请:
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技术要求复印件;
4、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或者前次换发以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7、申报资料归档目录(参见附件2)。企业申报资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装订成册,目录(序号)第一页作标签或用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按照分项目录(序号)单独编码原则,起始页为第一页(“1-x”)标明页码;资料页码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右下角/左下角(用黑色碳素笔手写/打印)。
三、医疗器械许可证延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由服务窗口受理。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3、审查由服务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
4、现场核查由服务窗口安排现场检查;
5、复核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
6、审核对审批意见进行审核;
7、决定由服务窗口签发、制作决定文书。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8、制证、送达,由服务窗口负责制证、送达。
四、医疗器械许可证延续联系我们
如有进一步注册咨询,欢迎随时拨打电话:158-2729-0669,QQ:235572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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