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搅稠奶油制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稠奶油制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第24712319号“好口福”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果、食用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第8659499号“鼎福 好口福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5325366号“鼎福 好口福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好口福”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好口福”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饺子、包子、粽子、面条、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饺子、包子、粽子、面条、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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