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营销于一体的综合型企业,旗下拥有的“蓝漂”是国内知名日化品牌,主要产品包含生活用纸和洗衣液、洗衣片、洗衣粉等,“蓝漂”系列纸品长期位于国内纸品销售前十。
2021年04月,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类“染发剂,头发用漂白剂,头发营养剂,发膜,头发去色剂,烫发剂,头发脱色剂,头发滋润剂,烫发液,头发护理制剂”上申请注册了“丝科蓝漂”商标,并于2021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
四川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丝科蓝漂”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我司在接受四川某公司委托并对其商标情况进行检索分析后认为:“丝科蓝漂”商标核定使用的染发剂、烫发剂等商品与四川某公司于2018年09月07日核准注册的“蓝漂宝贝 LAMPURE BABY”商标指定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丝科蓝漂”是由“蓝漂”+表示商品特点的“丝科”构成,而“蓝漂”为“蓝漂宝贝 LAMPURE BABY”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且四川某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蓝漂”系列商标亦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应当认定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丝科蓝漂”的注册已经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于2023年02月23日下发“丝科蓝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丝科蓝漂”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及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本案中,“丝科蓝漂”与“蓝漂宝贝LAMPURE BABY”商标虽然不尽相同,但“丝科蓝漂”完整包含“蓝漂宝贝 LAMPURE BABY”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多方面出发,若存在混淆可能性的,亦可认定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宣告无效。
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的过程中,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更为全面、细致的检索工作,以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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