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有时需要首先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针对这个问题,学界还存在有争议,但是多数学者认为:
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的认定应该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但其中包含有事实问题,如对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因此,司法鉴定只能是对其中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中间有一个“边界”问题,司法鉴定不能超出其限定的范围。一、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义
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说明,是指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以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说明,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以为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判定类似商品主要因素
1.商品的功能、用途
如果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能够满足消费者相同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补性或者需要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2.商品的原材料、成分
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是决定商品功能、用途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两种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相同或者相近,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但随着商品的更新换代,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即使不同,而其原材料或者成分具有可替代性,且不影响商品的功能、用途的,仍存在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
3.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
如果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容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系起来,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4.商品与零部件
许多商品是由各个零部件组成的,但不能当然认为该商品与各零部件或者各零部件之间都属于类似商品,仍应当根据消费者对两者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的通常认知进行判断。
如果特定零部件的用途是为了配合特定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该商品欠缺该特定零部件,就无法实现其功能或者严重减损其经济上的使用目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5.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
两种商品由相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生产者生产、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越大。
如果两种商品以从事同一行业的人为消费群体,或者其消费群体具有共同的特点,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6.消费习惯
类似商品的判定,还应当考虑消费者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费习惯,即应当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市场交易的状况。如果消费者在习惯上可将两种商品相互替代,则该两种商品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三、判定类似服务的主要因素
1.服务的目的
两种服务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有可能相互替代,可满足一般服务接受者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需求的,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2.服务的内容
提供服务的内容越相近,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越大。
3.服务方式与服务场所
如果服务方式或者服务场所相同,一般服务接受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4.服务的对象范围
如果服务的接受者来自相同或者相近的消费群体,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5.服务的提供者
如果服务的提供者来自相同的行业或者领域,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不能直接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这是法律问题。但是可以对其主要因素进行一一比对,从而分别得出每个因素的比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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