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从第51年的1月1日起,这类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俗称“公版”作品。
按照这一规定,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不受保护了,他人出版、改编、演绎、传播“公版”作品,都无需征得作者家属或著作权继承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版权使用费。
比如,古典文学名著,近现代名家鲁迅、朱自清等人的作品。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永远受保护。
出版者、演绎者、传播者、使用者在出版、演绎、传播、使用过程中应该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即精神权利。
汇编作品可能有版权
虽然“公版”作品过了版权保护期,但是如果对“公版”作品进行汇编、选编,而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的,也会构成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那么,对这类汇编作品的出版、使用、传播,只有经过汇编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才能算不侵权。
近几年,最典型的案例是“傅雷家书”系列案。
2016年,傅雷去世50年,从2017年1月1日起,傅雷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版”。
但是,傅雷之子傅敏委托律师发表声明,“《傅雷家书》的完整著作权尚未进入公版”,“属于经过删节选编的汇编作品”,傅敏“享有其汇编作品《傅雷家书》独立的著作权”,禁止他人“直接以《傅雷家书》书名出版”,禁止他人摘录、编入傅雷的其他作品。
市面上,有的《傅雷家书》除了傅雷夫妇家信,还有家人的回信、楼适夷代序、书信中文译文等,有的图书仅仅有傅雷夫妇家信。
傅敏将《傅雷家书》著作权转让给某图书公司后,在诉讼中,除主张侵犯著作权外,还以“傅雷家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为由,起诉多家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胜诉。
当然,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傅雷家书》的选择和编排没有独创性,根本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进而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毫无争议的是,“傅雷家书”中,楼适夷代序、傅敏傅聪书信和书信中文译文都在版权保护期内,受著作权法保护。
由于有的出版社对“傅雷家书”图书署名不当或署名错误,也侵犯了傅雷、傅敏的署名权。
古籍点校应受尊重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古籍距离我们很遥远,流传千百年,因而都不受版权保护。
但是,古籍经过专家标点、断句、分段落、补遗、校勘、整理、注释后,形成的“点校”本,由于包含了智力劳动,也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实践中,古籍“点校”本是否受版权保护,往往需要对古籍“点校”的智力劳动是否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学术界对此多有争论。
一般认为,简单的标点、断句往往很难认定具有独创性,而复杂的整理需要一定的智力劳动,可能具有独创性。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案件判决认定古籍“点校”本的智力劳动应当获得尊重,但司法保护的不是古籍内容本身,而是点校者、整理者、出版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部分。
中华书局曾经就“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点校”本被制作成电子书、数据库、内置于电子阅读器,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多家单位,大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改编演绎作品不能太任性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这主要涉及“公版”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长期以来,出版界、影视界、游戏界对“公版”经典名著的改编、改写、演绎情有独钟,但是,很多改编、改写、演绎没有道德和法律底线,一味地追求娱乐性,博人眼球,甚至违背人们对作品的一贯认知,改编演绎任性随意,甚至歪曲、篡改,有的配图与文字内容严重不符,往往会侵犯原著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但是由于名著后人和公众不了解人身权没有期限限制的规定,这类问题诉至法院的不多,公众和媒体大多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
但是这也涉及市场竞争秩序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版”作品多有署名权问题
在图书市场上,很多儿童青少年图书,尤其是低幼图书中,经典童话、寓言、儿歌、童谣、成语故事、科普文章等原著作者署名经常被忽略,对“公版”经典名著的选编、改写、缩写、缩编、改编、编译,以及连环画、卡通图书中原著作者、整理者署名经常属于被遗忘的角落,往往只有演绎者的姓名,如“某某改写”“某某编译”“某某主编”。
很多“公版”外国文学名著没有译者署名,甚至不标注外国原著作者。
多套“外国文学名著赏析”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只有一个精通英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多门外语的人或主编、或编译、或改写,这类“攒稿”行为实际上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是对“公版”作品中文译者著作权的侵犯。
对“公版”作品不署名、署名不当就是侵犯署名权,有些教材对一些“公版”文章也没有署名,没有标明出处。
民间文艺作品也有版权
目前,《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条例》还在立法阶段,一些出版单位出版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民歌、民间故事、民间文学、神话传说的图书,以及音像制品、有声读物等时,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具体的行政法规,经常视这类作品为“公版”作品,而忽略了整理者、记录者、表演者的署名。
比如很多中国神话都是由袁珂整理、翻译为白话文,但是很多出版社误以为这是“公版”内容,都没有给袁珂署名,也没有取得袁珂女儿的授权。
还有一部分属于灰色地带,如作者去世时间不详,很多博物馆收藏的作品无法断定作者,或作品的作者信息不明,属于“孤儿作品”。
但由于一时没有人站出来主张权利,一些出版商也在进行出版。
封面设计等也受版权保护
“公版书”的封面设计一般由出版单位自行设计或委托他人设计,如果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出版单位就享有著作权。
另外“公版书”的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范畴,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保护期仅为10年。
如果“公版书”畅销,虽然书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封面设计可能由于无法构成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也可能属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关权利人可以根据此法来保护自己。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已将原法“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作者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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