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拥有知识产权?如果有,保护主体应该如何认定?在昨天举行的“实务刑法论坛”第五期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刑事保护司法实务研讨会上,来自最高法、最高检等单位的法治大咖和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士齐聚沪上,就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性较大的网络著作权犯罪刑法适用的实务问题深入开展研究,对有效治理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好推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图说:活动现场 主办方供图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对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创新创造是数字经济的灵魂,而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许多新挑战、新问题。
为此,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实务刑法论坛”第五期即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刑事保护司法实务研讨会昨天在沪举行。研讨会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案例研究基地、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腾讯公司共同承办。
活动中,最高检、最高法的检察官和法官及各界专家分别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规则、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实践等开展主旨演讲和专题研讨。围绕“制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罪名适用问题”“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的罪名适用问题”等争议焦点,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喻海松等专家学者从刑事罪名认定、著作权侵权司法鉴定方式、“外挂”“私服”技术原理等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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