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音乐的管理方面,音乐产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直致力于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搭建沟通的“桥梁”,但在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马一德看来,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前还无法充分展现该制度的优势之处,长期以来与国际同类组织的管理和营收水平存在一定差距。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马一德提交了一份《关于促进我国数字音乐发展,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竞争的建议》,他提出,要促进我国数字音乐健康持续发展,应当立足实际国情、参考先进经验,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朝着更加高效、透明的方向发展,形成有益竞争的良好环境。
目前,我国音乐领域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马一德指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模式,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设立申请。
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新的集体管理组织设立“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即同一业务范围内,只允许存在一家集体管理组织。
但从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部分国家或地区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法定垄断形式存在;有的国家或地区则未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以垄断形式存在,换言之,是允许竞争的。
在马一德看来,自由竞争将增加交易成本、阻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而法定垄断则将导致管理效率低下、滥用市场地位等问题。
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的行政许可模式效果欠佳。
因此,于我国而言,尊重市场实践,采取有限竞争、相对集中模式将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案,应针对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制度性优化。
“我国音乐产业应探索商业模式多元化,完善行业建立付费机制。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的统计,目前我国网络音乐用户付费转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我国网络音乐用户基数庞大,产业增长空间巨大,如能有效提升付费用户比率,不仅能推动网络音乐产业稳步发展,更能强化人们对于版权价值的认可,从而促进我国其他版权产业的协同发展。”马一德指出,从近几年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只有进行严格的版权保护,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预期,才能更好鼓励作品创作,进而吸引更多用户付费使用。
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付费商业模式、鼓励消费者购买音乐服务、进行音乐版权付费宣传等措施,提高网络音乐付费率,维持行业可持续发展,反哺音乐创作,已经迫在眉睫。
发展音乐产业的同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马一德建议,我国应逐步推动音乐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适度竞争机制,设立符合数字音乐发展实际的集体管理组织。
作为最适合集体管理的音乐版权领域,集体管理相关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行业发展非常重要。
横向对比世界各发达音乐市场的集体管理制度,唯有开放竞争机制,才能从监管源头解决单一集体管理制度下的版权管理低效、无序等问题。
国内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发挥制度优势,吸引更多海外著作权人将其作品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进行对内授权使用,促进作品更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可以提升自身业务影响力和国际形象。
同时,我国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立足我国数字音乐快速发展的实际,以数字音乐领域为试点,推动设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吸纳行业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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