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多起相关案件中,法院均认为,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网站上登载了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已经构成对赵德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12月10日,中国知网发文向赵德馨道歉,并提出将认真分析著作权授权链各环节工作的不足和瑕疵漏洞。
赵德馨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肯定了对方知错就改的态度,并表示,中国知网应该是一个学术交流平台,而非知识垄断平台。
其实,以类似原因起诉中国知网侵权的诉讼并不少见,也引发了业界热议。
在版权方面,主要聚焦在期刊通过稿约单方声明是否能取得投稿稿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及转授权,以及数据库平台经授权将他人作品收录到其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是否侵权等。
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期刊能否通过稿约声明获得相关授权?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这取决于声明的内容是否清晰且合理,并结合报酬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作者有无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允许期刊社转授权的意思表示。
如果无法明确作出这种推断,应作有利于作者的解释。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企服快车当事人不得行使。
即使声明的内容非常清晰,考虑到期刊社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在当前的科研考核体制之下,作者处于弱势,如果结合授权范围、报酬数额等因素判断声明的条件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检验其是否无效或应作有利于作者的解释,而不能当然地认可声明的效力。
刘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除外情形主要是指著作权法中有关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的规定。
杂志社的单方声明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投稿作者可能并不知晓,二是声明内容模糊宽泛。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企服快车当事人不得行使。
实际上,著作权法不但要求就作品使用订立许可合同,还要就许可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杂志社的单方声明很难满足这些要求。
换言之,杂志社若要从作者处取得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或者转授权的权利,应当与作者订立合同,同时,授权条款应当公平合理。
平台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是否侵权?
李琛:这取决于“授权”是授予的何种权利。
这是个合同解释问题,要根据合同的措辞、报酬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允许付费浏览和下载”是否合乎合同的目的范围。
如前所述,如果无法明确推断,应作有利于作者的解释,平台无权实施上述行为。
刘文杰:平台收集他人论文制作成数据库,无论是提供付费下载还是免费下载,都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当前,数据库领域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多表现为以下3种类型:
一是作者并未授权杂志社对外转授权,商业机构却将论文收进了数据库;二是商业机构将论文收集数据库时,甚至连杂志社也未通知;三是虽然有作者的授权,但商业机构在授权过期以后仍然在数据库中提供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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