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历程:商品经济的繁荣,加速了版权制度从思想控制向权利保护的演化
现代意义上的版权,即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古代版权保护措施还不能和现代版权制度相提并论,因此,有观点就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版权法意义上的版权制度,如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安守廉提出:
“帝制中国时代皇家给予某些图书印制的否定进而对盗印这些图书的现象进行制止的行为乃是帝国控制思想流传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为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该论断是基于民法中市民社会自由民主理论所作出的,与我国古代社会的客观实际并不相符,若以此观之,的确很难找到与之对应的私权观念。
但这绝不意味着私权观念的缺失与版权保护的存在是完全割裂的,正如苏力教授所言:
“即使封建王朝制止盗印之目的真的是为了控制思想,也不能否定它对文字作品保护的性质。因为目的是政策制定者愿望的反映,而效果是所有参与人共同参与行为的结果,愿望是主观的,而效果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从历史的客观性来看,我国古代是存在版权保护的。
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优化和完善。
尽管安守廉的论断略有偏颇,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古代版权制度的演化规律。
早期(主要为商周时期)学术为官方垄断,民众所能接触的著作基本以官方认可的形式存在,故无版权保护之需求。
民间著书立说直到战国时期才逐渐显现。
但统治者却是出于维护帝国稳定和思想统一,才开始对著述进行国家层面的专有保护,并不以保护作者的私有权利为根本目的。
与官方统治意志相异者,不仅不会得到保护,反而会被排斥。
至秦汉,政治制度相对成熟之后,所谓的版权形态也仅仅体现在作者的署名上,但这种方式纯属作者的自我保护,只能勉强算作版权的萌芽。
与现代版权接近的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主要为宋代),私权观念逐渐萌发之后才产生的。
唐宋时期,由于雕版印刷及造纸技术的发明、普及,大量作品得以广泛传播,文人的个人价值和作品的社会价值得到充分展现,创作热情亦随之高涨。
但也助长了商业盗版行为的泛滥,使大量错误著述流向民间,损害了作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给作者带来了精神上和名誉上的损失,甚至威胁到了统治者政令和思想的统一。
基于此,官方才开始重视对作品出版权进行保护。
如唐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为禁止民间盗印历日,特批准“敕诸道府不得私置历日板(历法)”,将印刷历日的版权统归中央,以及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刻本《唐诗类苑》牌记:
“陈衙藏板,翻刻必究”。但总体而言,在春秋至清末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国家基于统治需要对著述的保护和民众基于维护自身权益产生的版权诉求,一直处于共存且错位的复杂关系中。
尽管如此,来自官方的保护措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全书籍和统一思想这一客观历史结果。
这也印证了苏力的观点。
保护对象:重在对出版权的保护,对作者及其作品的保护具有间接性和偶然性
版权和出版权是不同的权利形态,前者系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而后者系指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范畴,两者在保护主体上明显不同。
上文所提到的唐文宗时期“敕诸道府不得私置历日板(历法)”的官方禁令,虽可推为世界上第一份关于出版物规定的官方文件,但所体现的主要是对图书出版者的保护。
五代十国时期,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官办的 “出版社”——国子监,更是强化了出版权的国家专有化,体现的也是对作品出版权的保护,并一直延续至明清。
在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空前繁荣,私有观念进一步增强。
民间出版商大量涌现,“窜易首尾,增损音义”或“节略翻刻,织毫争差,致误学者”等盗版行为屡见不鲜,促进了官方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打击翻版盗印行为的法令,并发明了“公据保护(即官方颁发给民间出版者的记载其权利内容的文书)”“榜(牒)文保护(即官方确认作者或出版者对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公开声明)”“牌记保护(即在出版物上印刻类似于今天“翻版必究”之类的文字)”等多种针对不同类型刻本的保护方式。
在出版物市场上,则出现了官刻本、私刻本和坊刻本等官民共存的出版者。
某些作者和书坊主出于保护个人利益之需,更会主动向官府申请禁刻令,以获得专有保护。
无论是唐文宗将历日出版权统归中央、五代十国时期中央出版社——国子监的产生,还是宋代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措施,都明显地表现出对出版者权益的过分偏爱,但是,作者自身的版权权益却并未引起各方的注意。
思想成因:古代文人的创作动机带有明显的“重义轻利”色彩,民间版权意识觉醒较晚
春秋以后,传统宗族社会瓦解,由平民知识分子组成的“士”阶层涌现。
至战国,官方学术垄断被打破,私人著书立说获得解放,各种思想和文化开始活跃,由此也催生了百家争鸣的独特文化现象。
但这个时期的文人并无版权意识,大量的著作只署名“某某子”,导致许多著作至今也无法考证作者是谁。
或者只署某个学派的领袖人物的名字,实际参与著作的门人或弟子并无署名权。
到了汉代,卷端署名才普遍出现。
即使在唐宋以后,作者对其作品的版权意识也主要集中于精神权益方面,以防止“窜易首尾,增损音义”,破坏作者声誉。
到明清时期,盗版盗印已经相当猖獗,以官方意志为主导的版权制度仍未得到突破。
不过,该时期内民间版权意识和对作品的财产意识相比前朝有了显著的提升。
至1910年,在内外因共同促使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全国性版权成文法——《大清著作权律》才得以面世,但比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成文法英国的《安娜法令》晚了200年。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古代知识分子身上普遍具有浓厚的家国情怀和文人气节,以“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以“传先哲之精蕴,启后学之困蒙,亦利济之先务,积善之雅谈”为追求。
著书立说只是一种自我修养,所追求的是作品的传颂,并非获取某种经济上的利益,呈现出对作品专有性和财产性的极端淡漠,甚至鄙夷,从而导致了对版权保护的缺乏意识。
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我国版权制度虽然经历了从思想控制到权利保护的缓慢演进,但这一过程中,知识分子始终心怀天下,著书立说,创造文化,传承思想,版权制度才得以在漫长的岁月中找到光明。
今天,在实现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伟大征程上,版权制度必将承担起企服快车文化的坚强后盾,同时,作为创作者的广大民众之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更是保证文化繁荣的根本所在。
两者合一,方可结出文化硕果,最终实现中华文化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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