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公司是一家研发、提供会计培训课程的教育科技公司,该公司参照公开的会计准则等材料,根据财会工作经验,对材料内容进行选择和编排,并添加实务图例予以说明,自行编写印刷了《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并对外销售。
Z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管理、会计等课程,在课程资料内包含“会计做账速查手册.docx”“会计报税速查手册.docx”等文档。
Y公司发现上述课程资料和其《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内容基本一致,遂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主张被告Z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对此,被告Z公司辩称,“会计做账速查手册.docx””会计报税速查手册.docx”等文档均属于课程赠品,并未单独销售。
且原告的《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系将公开渠道的资料进行整合而成,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因此原告也并非著作权人。
法院:汇编作品具有独创性侵权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Y公司采用文字、图片、图表相结合的表达方式,从实务角度出发将会计做账和报税的基础知识、实务操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的公开资料进行精心的选择和编排。
其中,《会计做账速查手册》按会计上岗须知、做账流程、账务处理速查、年末关账梳理安排章节内容;《会计报税速查手册》以税务基本知识、税务登记、发票工作、各类税种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安排章节内容。
两本手册在每节使用要点式罗列及文字、图片、图表相结合的方式讲解说明,逻辑严密,条理清晰,实操性强。
综上,不论两本手册中的文字、图片、图表系Y公司原创,抑或系Y公司取材于他人在先作品或素材或公有领域的政策、法律法规,两本手册系将相关文字、图片、图表等素材通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汇编而成,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汇编作品。
Z公司通过网络直播间销售财会类课程,消费者在购买课程后即可在线获取被诉侵权手册,侵害了Y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Z公司已经停止侵权,故综合考虑两本手册的独创性及实用性,被诉课程的售价、销量和内容,以及侵权时间等因素,判决Z公司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保护汇编作品独创性助力教培市场健康发展
汇编作品认定的关键在于汇编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
换言之,在汇编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能否体现出汇编者独特的巧思。
作者选择汇编的内容既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也可以是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汇编内容和素材是否构成作品不影响汇编作品的认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他人作品应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会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本案中,Y公司的《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在内容选择、章节编排、图表制作、图文结合等方面均体现出独创性,故符合汇编作品的认定要件,构成汇编作品。
本案中,Z公司认为被诉《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并非单独售卖,而是视频课程的附赠资料,不构成侵权。
但是,Z公司通过网络直播平台销售财会培训课程,消费者在购买课程后即可在线获取两本手册内容,且被诉侵权附赠的两本手册内容与Y公司享有权利的两本手册内容基本一致。
Z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消费群体提供涉案汇编作品,侵害了Y公司的汇编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至于Z公司是有偿销售还是无偿附赠涉案两本手册,均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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