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称,被告2002年出版的《山居笔记》(新版)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48幅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为此,原告曾多次致函被告,但被告始终未予以理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按每幅作品1.5万元的数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万元。原告同时提出,要求被告在出版发行的《山居笔记》(新版)一书的封面添加两原告的署名。
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截至2006年8月,涉案的《山居笔记》(新版)一书已印刷31次,印数超过50万册。鉴于该书在读者中的影响力,原告提出较高的索赔数额。
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方目前尚没有明确回应。据悉,上海市二中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 ??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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