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逐渐入侵整个商业市场的同时,网上也滋生许多不安定因素,各类商业摩擦此起彼伏、纷争不断。
日前,又一起商标转让抢注案成为热点。
因某线下理财公司以“钱升钱”之名抢注36类商标引发新一轮35类和36类区别的大讨论。
原“钱升钱”是一家在网上业已成熟的P2P商业平台,并持有35类(信息类)商标版权。
而某线下理财机构以同名抢注36类(金融类)商标版权,以模糊客户视线,达到分流原“钱升钱”客源的目的。
类似在原有企业做得风生水起之时同名抢注的情况屡见不鲜,其实就是一种山寨产品。
我们先不讨论P2P平台究竟更适用于35类和36类的问题,让商标案先飞一会儿,来看看相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近期是如何地乱象丛生,是不是能从乱象中理出一条头绪出来。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业内人士将暂行办法里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理解为ICP许可,于是没有ICP许可的平台纷纷盲目办理该证。
但不久又有消息传出:根据网贷监管细则,网贷机构需要办理的是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许可证(EDI许可证)而不是ICP许可证。
那么业内又产生一轮抢办EDI许可证的风潮。
然而仅仅数天,又有媒体猜测,待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后也许会有新的动作,平台具体该办哪类许可证,目前并没有准确消息。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12月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两类:
第一类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四种业务;第二类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等六种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办理的究竟是ICP还是EDI,目前尚处于猜测阶段,银监会并没有对其明朗化。
但不管是两者间的哪一种,都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第二类。
那么可想而知,网贷中介机构应归类为信息中介平台,而非传统的线下金融服务机构。
由此一来,许可证不管是要办理哪一种,注册商标版权应注册信息类便再无争议。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定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管是金融中介还是其它类别中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支撑它应属中介机构而非金融机构。
35类及36类商标的涵盖内容:35类商标为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例如电子商务、网站经营等,必须申请35类商标;
36类商标则为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等,主要包括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与各种保险契约有关的服务。
综上所述:“钱升钱”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适用于35类而非36类商标版权。
同名抢注36类商标版权的线下理财机构不管从道义还是法理上都难以寻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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