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接触最多的票据就是发票。尤其是在发生采购支出时,获取发票又是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环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在发生业务往来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又是税收管理的重中之重。
那么,在实务中,如何界定发票的有效性呢?
哪些票据属于不合规发票
(一)假发票
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取得的是假发票,则该发票肯定不属于合法有效凭据,税前当然不能扣除。
(二)发票抬头是其他公司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不得扣除。
企业在经营中取得的发票抬头是其他公司的名称,通常说明企业替他人承担了费用,该支出与企业收入无关,税前不得扣除。
一般情况确实如此,但考虑到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实际工作中也有例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在上述政策情境中,企业通常无法获取单独为自己开具的发票,只要有其他辅助证据能够证明,取得抬头为其他公司的发票(复印件)也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
(三)发票抬头不完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对于抬头不完整的发票,无论在会计上还是在税务上,都属于不合规票据,企业取得该类发票不能用于税前扣除。
(四)发票抬头是个人
多数情况下,发票抬头为个人的,通常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属于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以此类发票入账,税前一般无法扣除。
但遇到以下情况时,发票抬头是个人,企业依然可以正常在税前列支。
(1)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支出,如员工出差发生的火车票、机票款。
(2)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五)发票上无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是否就可以得出结论,即便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也越来越严格,以后发生购买行为,在索取增值税发票时,都必须要在发票上注明购买方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答案是不一定。
以下增值税发票,尽管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但只要是公司正常经营发生的支出,依然是有效凭据,可以税前列支。
(1)增值税定额发票。
(2)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出租车票、长途汽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轮船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在2017年7月1日之后报销的发票,也需要满足上述政策要求呢?非也!
政策只是规定了2017年7月1日之后销售方开具的发票需要满足上述要求,对于企业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及之前由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017年7月1日之后(2017年12月31日前)入账报销的,即便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满足其他政策要求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作为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
(六)当期列支成本、费用却未取得发票
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未取得汇缴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票据,则该成本、费用就不能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处理。
(七)跨期发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企业在当年确认成本、费用时,使用的是上年度的发票(如某些企业经常会在当年1月使用上年的发票作为1月的成本费用),这就违反了上述权责发生制原则,该类发票不属于有效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真实的发票入账是否一定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
很多人员在日常财税处理中经常会有这样的误解:只要发票是真实的,计入成本、费用就可以正常税前列支,不会有纳税风险。
真的如此吗?我们看看下面的情况。
公司为了帮助员工节省个人所得税,让员工每月找发票到公司报销。
员工出差补贴,公司为了帮助员工规避个人所得税,让员工找发票和差旅费一并报销。
公司给员工或其他人的提成或佣金,让大家找发票在公司报销。
公司的各种灰色支出无法取得发票,让经办人找发票抵账。
…… ……
怎么感觉自己的公司好像每月都在发生这些事情!是的,这就是企业中较为普遍的问题!
在上述业务中,大部分情况下,入账报销的发票都是真实的发票,但该发票依然不能作为税前列支的有效凭据。原因在于发票所体现的业务是假的!
用这种“真实的发票”入账,票据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与公司收入无关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不得扣除。
北京中新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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