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厦门的一家企业,将持有的可转债转让给第三方企 业并签订转让协议,请问该转让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1 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 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 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 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 年 5 月 12 日对 12366 纳税服务 平台问题“我司将持有的可转债转让给第三方,签订了转让协议,请教:该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若需要,按什么税目缴纳?”答复如下,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 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可转债转让协议不属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因此,你公司签订的可转债转让协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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