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研发部门负责产品研发工作,但今年截止第三季度 研发项目已终止,请问第四季度未开展研发活动发放的研发人员工资 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 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的《2020 年 9 月 12366 咨询热 点难点问题集》第 4 问“企业在当年度没有研发项目未开展研发活动, 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答复 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三、会计核算 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 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 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 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因此,企业在当年度没有研发项目未开展研发 活动,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你公司今年截止第三季度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人 员工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第四季度未 开展研发活动发放的研发人员工资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政策。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