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上述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0%,退税率为6%?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服务:
……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因此,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0%,退税率为6%。境内单位对该研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并选择免税的,适用免税。境内单位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并未放弃适用零税率的,根据企业情况的不同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如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办法,外贸企业适用退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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