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规定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缴企业所得税。该投资经营所得是否包括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即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收入应当与取得的利息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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