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子公司和美酒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湖南如家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以任何形式使用侵犯“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或标识,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被告湖南如家提出反诉,其诉请基本与原告对等。其主要理由是,反诉人拥有的“如家”企业名称是工商部门审定的,早于被反诉人拥有“如家”商标的时间,两者是各自独立的权利。
一审:湖南如家被判更名并赔60万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湖南如家公司在其网站、店招、广告牌及其他服务设施上突出使用完整的包含有“如家”文字的标识,服务相同,构成商标侵权;湖南如家将该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在之后的实际经营中,大量突出使用含有“如家”文字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长沙中院判定湖南如家停止侵权、依法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如家”文字,并就其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发表声明;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声誉和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湖南如家赔偿和美酒店经济损失60万元。
一审判决后,湖南如家不服,并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都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经湖南高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四处。
一、湖南如家使用“如家”文字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湖南如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和美酒店“如家”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和美酒店在经营中使用“如家酒店”“如家快捷酒店”是否侵犯了湖南如家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四、一审确定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对于湖南如家公司提出的反诉,和美酒店公司辩称,其“如家”商标早在2003年就核准注册,而对方的企业名称是2006年才注册登记的。他们提出,“如家”商标从2002年第一家如家酒店开业时开始使用。
庭审期间,经当庭进行手机上网操作,发现湖南如家公司仍然在其网站上大量使用“如家”文字标识。经当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
2016年8月4日,湖南高院根据和美酒店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湖南如家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最终,湖南高院驳回湖南如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品牌标志,它本身具有的价值通过许多方式一直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形象展示基础,在企业的发展中充分发挥了无形资产的价值作用,商标具有独特性。所以千万不要做投机取巧的事,盗用别人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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