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财务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会计人员作为财务会计工作的主体,在承担工作职责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工作自主权。
近年来,财务会计从业人员经济犯罪发生率较高,对企业正常发展和国家财产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如何进一步降低会计人员职业犯罪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已成为财务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人员需要解决的重要命题。
财务会计人员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由于工作性质、群体主体特征、工作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财务会计人员的经济犯罪不仅具有与其他群体相似的特点,而且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犯罪相对集中。
财务会计人员的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上,这与其工作性质密切相关,也与财务会计人员的群体特征有关。
该群体一般受过高等教育,侵犯财务犯罪较少采取暴力手段。
面对经济利益,一些财务人员无法忍受诱惑,利用职务挪用和占用自己处理和管理的资金。
由于犯罪主体不同,他们分别违反了不同的法律,但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非常相似。
二是犯罪手段比较隐蔽。
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有一定的专业性,他们的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
财务会计人员犯罪一般是利用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和监督制度漏洞,利用专业知识非法占有、挪用管理财产,在单位审计中,经常利用财务知识,通过伪造、涂改、变造财务凭证、账户等形式、手段,隐藏其犯罪行为,在短时间内难以被单位发现,案件调查和案件处理人员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导致此类犯罪调查难度较大。
此外,在财务会计人员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被发现后,一些犯罪分子经常携款外逃,给国家或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三,共同犯罪较多。
这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经常“串通”。
财务会计人员在管理人员的指示或胁迫下参与犯罪。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相互勾结、相互掩护,肆意侵吞公私财产,犯罪恶性较大。
例如,被告徐某在平顶山陶瓷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在公司总经理黄某和财务总监张某的指示下,设立了两套真假公司财务账户,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税漏税。
被告徐某最终犯逃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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