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以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被转让财产的原值、合理费用和在财产转让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出售房屋的时候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有关税费
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0%
财产原值的确定方法: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人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的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车辆和船舶,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人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财产原值。
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下列所得也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除了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税款由被投资企业枉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个人由于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和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者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翻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和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人、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和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原实际出资额(投人额)和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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