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营业期满后继续延期,是否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以及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多长时间申请变更登记,均无明确规定。
外资三法均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限届满继续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或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上述规定的虽然是外商投业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时限,并未涉及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时限,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考虑到审批机关最长的审批期限为一个月,外商投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变更登记的时限应当是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四个月。
鉴于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延长经营期限问题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为正确贯彻立法本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稳定经营,商务部在2004年《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71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迟于“规定期限”提出延长经营期睁弹只”三、审批机关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企业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受理其申请;
(二)企业在经营期通满前三十日内及企业经营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
由此可能造成企业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受理并予以批准,但其办理登记变更时营业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对此登记机关是否予以受理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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