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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