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将继续实行司法行政双轨并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一致,司法认定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途径,驰名商标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对某些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因而,只有在具体的商标权利保护的纠纷中才会涉及对商标驰名与否的认定,而处理商标权纠纷既有行政机关也有司法机关,这决定了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制的长期并存是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必然选择.2.司法认定将实行从严从紧的认定原则.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受到广泛的质疑就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没有从严从紧把握认定标准,既不统一也不严格,导致如某些商标被一个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同一时期另一个法院随之否定了该认定的极端案例,同时这也是一个县级市存在几十个上百个"驰名商标"的原因.司法权威性和驰名商标的声誉都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因而从紧从严谨慎认定驰名商标将是今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3.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将更为统一和具有可操作性.虽然我们不可能将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量化到非常确定的数值,因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商标驰名与否的认定标准的掌握.但是相对集中的管辖将使得认定标准能实现相对统一,而长期的司法实践,也将使司法认定标准的可操行性更强.
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公示必将制度化.由于涉及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等同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公众注册和使用商业标识时需要有公开信息方能明了在先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利状态,因而建立及时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信息公示途径应是必要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承诺定期公开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过因为种种原因,我们现在还没能看见定期的公示,相比行政认定而言,公示在司法认定中做得还不够.不过管辖权限制的实施,在司法认定的质量提升的同时,也增加了公示制度实行的现实性.
总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既符合国际惯例,也能更好地为商标权人提供及时保护,司法认定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标权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并行的体制下,司法认定将在不断完善认定规范的过程中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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