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有多种表现形式,以下是结合参考文章中的信息,对这类案例进行的清晰归纳:

案例一:XX集团公司与XX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冲突

案情简介:

  • XX集团公司(简称XX集团)成立于1989年3月,是特大型国有独资电力集团公司。
  • 1992年,XX集团取得了“XX”和“XX”的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广泛。
  • 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经营轻质建筑材料等业务。
  • XX公司在其企业名称及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与XX集团相同的商标字样。

法院判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XX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XX集团律师费两万元。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大部分原判,但更改了部分判决内容,要求XX公司在从事与XX集团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

案例二: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的商标权冲突

案情简介:

  • 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香格里拉公司)享有“香格里拉”及“shangri-la”等商标的专用权。
  • 东莞市二轻联盛工业公司开办了一家名为“东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的酒店,并已经建成开业。

处理结果:

  • 香格里拉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东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侵犯了其商标权。
  • 经调查,香格里拉公司的投诉得到支持,并要求东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更改企业名称。

案例三:牛某某与融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冲突

案情简介:

  • 牛某某系A县个体户,于2022年4月14日获得了“融盐”文字的商标注册权。
  • 2022年10月,牛某某发现一家名为“融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使用了与其商标相同的字样。

法院判决: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的“融盐”字样并未构成对牛某某商标权的侵犯,因此驳回了牛某某的起诉。

案例四: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

案情简介:

  •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与原名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围绕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一系列商标,而引发的相关民事及商标行政案件。
  • 迈克尔·乔丹主张乔丹体育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姓名,侵害了其姓名权。

案件处理:

  • 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改判,确立了商标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裁判规则,包括外国人的姓名译名可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等。

这些案例表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在商业活动中时有发生,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且多样。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商标注册情况、企业名称登记情况等因素,以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