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注册商标的公示方式上,我国的实践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实践上,有些地方工商局已经有约20年的未注册商标管理经验,经历了从审批制到备案制的转变,可以说备案制是未注册商标管理的实践选择.比如,江苏省兴化工商局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定型、处于试产阶段又需要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实行未注册商标的自愿备案制度.只要通过商标查询系统查询,不存在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即作出有效期为1年的备案.在备案期内,工商部门进行跟踪指导,一旦商品或者服务定型或者准备长期生产,即指导进行商标注册.如果在期满仍需要使用的,可以在再度查询确定不侵权的基础上继续使用.如果和他人的备案发生冲突,则将各自信息告知对方当事人.虽然这种备案制度是以行政管理为基础的,但也具有服务工商业者的重大价值.理论上,在一定范围内建立未注册商标的备案制度已为学者们所讨论.
现有措施虽然只是临时救济途径,并没有上升为固有制度,但是已经为未注册商标的公示提供了比较容易实现的路径,这也回应了有些学者"未注册商标不稳定"的指责.
备案与注册并行,具有确定未注册商标形式的制度价值.只要未注册商标实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商标信息数据库,就可以保障未注册商标的信息供给,满足形式要求.
首先,未注册商标备案后,其式样得到了确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均属于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其次,备案提供了未注册商标的查询渠道,企服快车面有利于商标信息的沟通,避免商标使用初始冲突,减少商标共有或者权利效力限制,另企服快车面也有利于证据的保存.未注册商标信息检索可以防止侵权,具备了未注册商标的权属明确要求.最后,商标信息查询可以在未注册商标备案库和注册商标库进行,可以使理性人避免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使用.虽然未注册商标权效力有限,但是通过充分的信息交流,其他主体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形成事实上的专有.一旦未注册商标能够获得公众认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形式即在社会得以确定,此时的继续备案就属于多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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