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概念.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商标权作为财产权作价出质,将该商标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是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一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手续.申请商标专用杈质押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1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3)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①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质押原因;
2)申请质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
3)质押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商标有效期;
4)质押商标的权属状况;
5)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6)质押的期限等;
7)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③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文本需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④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包括续展、变更、转让情况;
⑤代理人权限委托书;
⑥商标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4)申请登记的时间要求和审查期限.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5)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如:出质人不是商标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权归属不明确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符合申请要求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①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②登记后发现有不应予以登记事由的③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④双方当事人申请撤销的.
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发生质押权利转移的,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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