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注册商标的转让涉及商标权的取得、管理和保护的法律问题,也涉及转让当事人双方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在允许注册商标转让的同时对转让作了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转让以公众不致发生误认为前提条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注册商标的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商标所有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收到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即核准并予以公告,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让人从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属于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同时全部转让,不得都分转让,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频一并转让.这是因为,如果允许类似商品商标分割转移,就会造成一个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的情况,这是商标法所禁止的.
(4)集体商标不得转让.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由于集体商标关系到使用该商标的特殊集体的利益,属于一种特殊商标,因而一般不允许转让.
(5)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如果允许联合商标分别转让,则会导致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且彼此近似的后果,发生权利冲突,因此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6)属于共同所有的注册商标,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共有人转让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时,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7)受让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注册商标转让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涉及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注册商标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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