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制度以区分为基础,藉由商誉的财产价值而产权化.注册商标使用以真实使用为核心对于商誉的建构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商标法律制度全球趋同化的要求,兼具注册主义与使用主义大融合的推动,注册商标使用形式得到了多元化发展,注册商标使用的其他形态也被注册商标使用的工具价值所诱导,参与到商标权取得、维持与侵权的领域中来,成为引发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但是,商标的意图使用、形式使用并不能为商誉增益,这种形式逸出只能将空壳的商标作为商誉载体来保护,从而使得商标保护制度变异,成为符号崇拜的滥觞.商标的财产化以维系或者保护商誉为基本目的,是商标良性运行的终极目标.一旦商标脱离商誉,发展到具有自组织性的另一面,成为以自己为目的的独立运行的自立主体,则是变异的开始,是商标财产化过程质变的重要表征,也是符号垄断产生危害后果的逻辑元点.
现有关于商标制度异化的讨论均肇始于这一生成机制.商标财产化、注意力经济与注册商标使用扩展构筑了较为稳固的互生机制,注册商标使用的利益追逐也超越了商标作为商誉载体保护的基本需要.因而,要厘清注册商标使用的不同形态,正确认识不同使用形态产生的不同价值,考察注册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在赋权、维系权利与保护权利上的不均衡性,将注册商标使用的形态与其商标价值之间以商誉或者制度目标为约束的对应关系植入商标财产化的理论根基中,作为一个限制性条件规定下来,以指导司法实践与人们的预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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