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经权利人多次警告及商标委无效宣告后仍继续销售侵权产品,相关损害赔偿如何计算?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创新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赔偿金186万余元。这也是上海浦东法院首例协调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的案件。
早在1981年,原告公司便在缝纫机等商品上注册了某英文商标。而被告公司作为一家从事工业缝纫机生产、销售的企业,长期在其产品及相关宣传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英文标识,并于2010年8月将包含该近似英文标识在内的中、英文标识注册为商标。但事实上,其一直仅使用该近似英文标识。
鉴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原告于2015年提起针对被告商标的无效申请。2016年4月,该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被告不服随即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2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告的商标自始无效。
然而,从商标注册到最终确定无效数年间,被告在其网站、展会、宣传册、名片上持续使用该近似英文标识。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境内销售工业缝纫机等产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部分出口产品在境内运输、仓储等环节也存在与相关经营者接触,进而导致误认的可能性,故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公司的主观故意、侵权规模及情节、可查明的具体销售情况等因素,将被告的侵权行为分为两部分,分别计算赔偿数额:
即对可查明具体销售情况的订单部分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对无法查明具体销售情况的销售行为适用法定赔偿。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6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在于填补损失,还在于通过责令侵权人支付高于甚至数倍高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赔偿金,加大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情节的打击力度,进而威慑并阻吓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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