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虽然不同于专利权,可以是一种永久性的权利,但它也可因注销、撤销注册而丧失其专用权.因此,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若遇到下列情况,即可丧失.
(一)未进行续展
从核准注册商标之目起,经过10年的有效期届满时,而商标专用权人未续展其注册商标期限的或者虽已提出续展申请而被商标局驳回时,商标专用权即自行终止.
(二)自动放弃
凡是以办理放弃该注册商标的登记手续的,商标专用权即终止.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一些企业的转产、合并、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者以不愿再使用此商标等原因,不愿使用已享有的注册商标而自动申请注销的,经商标局批准即可注销这个商标.但是,在进行放弃商标专用权的登记时,如果此商标权也允许他人使用,他人享受独占使用权或普通使用权,以及涉及其他关系时,应该在取得他们的同意后才能放弃.
(三)注册商标被撤销
已注册商标,如果不符商标法规定,可以被撤销,该商标专用权一旦被撤销,也就失去了效力.这种情况是:
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如果认为与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时,可以作出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
2.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如果自行改变其注册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注册商标变更了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转让注册商标未办理转让注册串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这些都是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行为,商标专用权人又拒不改正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负责任,如果不履行商标法的规定,其商晶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资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可以作出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除对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外,当事人对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在此期限內如有特殊原因未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延期后仍未及时办理的,还可以在第一次延期满前,申请再次延期三十天.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做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局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同时抄送原核转机关,由核转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并寄回商标局.商标局对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予以公告,让公众了解该商标的处理情况.
不过,法律为了充分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又给予了商标专用权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的十五天内,向标评审委员会审请复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不得再行上诉.
(四)无人继承
商标所有人死亡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要求继承这种权利的商标,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凡是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的商标以及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商标局予以注销或者撤销后,都要刊登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使公众了解商标专用权的存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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