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了前述4种情况既可以是依职权主动撒销的补正程序,也可以是注册不当被动的补正程序之外,还有4种情况只能是注册不当被动撒销的补正程序.
(一)对于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撒销新《商标法》第13条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修改后的《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
(二)对于违反《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
新《商标法》第15条规定,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如果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能注册,也不能由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使用.这是《商标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也是《巴黎公约》所要求的.在商标注册进程当中,一些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缺乏职业道德,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对于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进行了不当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对于违反《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新《商标法》第16条是对注册商标中使用商品的地理标志的规定,是修改后的《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该条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其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那么该商品必须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违反了该项规定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商标局给予了注册,除了注册人善意取得外,这样的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与前面几种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况不同,该注册商标不与特定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生冲突,因此,违反《商标法》第16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的申请人不是特定的主体.由于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区名称,在该区域内的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有权使用该标志.因此,如果非该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申请了含有该地理标志的商标,那么,在该商标注册之后5年内,该地区内的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由于《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内容比较特殊,作为该地理标志所标识地区的政府机关是否有资格提出撤销违反第16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问题,修改后的《商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从道理上讲既然地理标志区域内的不特定主体均可申请撤销,从公平竞争的原则出发,为了维护当地的经济发展,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区域的政府机关应当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四)对于违反《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
新《商标法》第31条是关于保护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是《商标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为了解决商标专用权与其他在先取得的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用权等权利的冲突问题,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同时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大肆抢先注册他人已实际使用并且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虽然这些商标没有注册,但是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此《商标法》应当予以规范.通过《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商标法》除了保护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外,也不允许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虽未注册但通过使用已经有了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假如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那么这样的商标申请将不予核准.如果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了不当注册,那么,在先取得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撒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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